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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杞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
通 告
杞政通〔2021〕5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惠济河以南、葛岗幸福干渠以东、张博沟至小蒋河以北、东风一干以西区域范围内(含以上河道),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在用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1日